示範條款
三、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一、 茲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要求,本公司同意本保險契約保險費,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遲三十日內收清,並先行簽交保險單。
二、 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能在前項約定延緩期間內付清保險費,或所交付票據未能於延緩期間內兌現時,本公司即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自延緩期滿之翌日起解除契約,其在有限期間之應收保險費仍按短期費率計收,並通報同業,須待該項欠費付清後始可承保。
三、 本特約條款亦適用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費以外之增加或附加保險費。
答案應該為(A)吧??
31. 依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甲式)之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能在保險單生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