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教師有下列何項行為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 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Shih Han Chen 高一上 (2010/05/04)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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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eonard 高三下 (2014/04/17)
新法沒有行為不檢了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 查看完整內容 |
8F JB 大四下 (2023/05/08)
《教師法》(108.06.05修正的版本)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