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我國特殊教育實施細則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會議前多少天,應將鑑定資料送交家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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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孫璽婷 高三下 (2019/06/07)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 5 條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前項安置場所於兒童報到後一個月內,視需要依接收之轉銜服務資料,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第 6 條 學生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