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沒入物品處分規則,並無移送地檢署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312.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並非沒入物品之處分方式? (A)留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