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直轄市之決算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
(B)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 2 個月內審核完成
(C)直轄市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不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D)應由直轄市政府公告最終審定數額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8), B(117), C(22), D(742), E(0) #3151500
統計: A(248), B(117), C(22), D(742), E(0) #3151500
詳解 (共 3 筆)
#5940563
地制法 第42條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A】,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B】,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D】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C】 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3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