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17 歲男性工作者可從事下列何種工作?
(A)坑內工作
(B)處理易燃性物 質
(C)有害輻射散布場所
(D)有機溶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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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88), C(18), D(1166), E(0) #3161161

詳解 (共 1 筆)

#5956893
第 29 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 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 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 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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