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何者為「不要物契約」?
(A)消費借貸契約
(B)租賃契約
(C)使用借貸契約
(D)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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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686), C(117), D(207), E(0) #3460396
統計: A(262), B(686), C(117), D(207), E(0) #3460396
詳解 (共 9 筆)
#6579172
要物契約有以下這些
定金契約 寄託契約 押租金契約 消費借貸 使用借貸 買回 代物清償
其他的都是不要物 把要物背起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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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6903
關於D 選項
代物清償規定於民法第319條,該清償除需有當事人之合意外,尚必須現實為他 種給付方發生清償效力,因此性質為要物契約。
資料來源:
https://lawyer.get.com.tw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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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079
下列何者為「不要物契約」?
(A) 消費借貸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借款),必須交付借款,借款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474條)。
簡單的口訣幫助記憶要物

(B) 租賃契約✔️
根據《民法》第 421 條,租賃契約只要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以交付租賃物為成立要件(交付是契約成立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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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使用借貸契約❌
使用借貸,必須無償交付借用物,使用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4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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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契約方成立(民法第3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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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7482
下列何者為不要物契約?
(A) 使用借貸
(B) 消費借貸
(C)寄託
(D) 租賃
104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戶政、錄事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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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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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為典型諾成契約,只要雙方就「租賃物」與「租金」達成合意,契約即成立,不待出租人交付租賃物。
A) 消費借貸契約 要物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須交付金錢或代替物始成立。 -
民法第319條:「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須現實提出他種給付並經受領始成立,屬要物契約。D) 代物清償 要物契約
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不以物之交付為要件(B) 租賃契約 不要物契約 - (C) 使用借貸契約
要物契約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須交付標的物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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