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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院組織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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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民事小額事件之上訴審級,以法官幾人合議行之?
(A)一人獨任
(B)三人合議
(C)五人合議
(D)由院長指定之人合議
公職◆法院組織法
-
103 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 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6625
答案:
B
難度:
簡單
0.78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油蔥發糕
高一上 (2014/08/04)
第436-24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檢舉
2F
birthday74073
國二下 (2018/01/13)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
審判以合議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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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民事小額事件之上訴審級,以法官幾人合議行之? (A)一人獨任 (B)三人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