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不得依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申請法律扶助? (A)撰寫房屋租賃契..-阿摩線上測驗
1F Hkaw 國三下 (2014/06/04)
根據此要點修正前,刑事案件之被告不予扶助,故答案為(C) 經修正後第五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 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可能。 (二) 申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或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之扶助資格。 (三) 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政府機關扶助。 (四) 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五) 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六) 訴訟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七) 同一申請人自首次申請時起一年內,申請扶助三次以上。 (八) 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相關之民事訴訟。 (九) 審判程序之告訴及告發代理之刑事案件。 (十) 自訴代理之刑事案件。 (十一) 申請之事項不符本要點扶助之目的。 看不懂第九款和第十款之意思,希望有人可以解釋 有人可以解釋在101年修正後要如何判斷這題答案呢?? |
2F
|
3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