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A)撤銷假扣押事件(B)拘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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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01)
(A)撤銷假扣押事件(X;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B)拘提、管收事件(O;不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C)民事調解程序事件(X;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D)民事暫時保護令事件(X;是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 法院組織法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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