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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下列何者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
(B)犯竊盜罪受緩刑宣告者
(C)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D)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高一下 (2011/01/20)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看完整詳解
2F
Qiong Zeng 國三上 (2011/06/05)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3F
littleya0616 大一下 (2014/09/10)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 102年1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4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32 下列何者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並已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