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B)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C)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D)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10 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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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要上岸 大二上 (2018/01/11)
會計法 第112條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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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lga6667 高一上 (2018/06/10)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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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陳芳逸 大三下 (2022/07/21)

第 112 條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第 110 條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第 114 條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前項人員交代時,應將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與其經管之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機器處理會計手冊,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錄者,依目錄移交,得不另行造表。
第 117 條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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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