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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下列關於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人得事先拋棄先訴抗辯權
(B)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C)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D)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住所有變更,致債權人向其請求發生困難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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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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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Wei 上岸繼續考 高三上 (2014/12/31)
第 74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先訴抗辯權 ) 第 74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 可主動拋棄 )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第 748 條: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 共同作保 等於自動拋棄  先訴抗辯權 )   (轉) 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債權人未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7F
liontoheart 研二上 (2018/08/20)

共同保證(保證連帶)

共同保證,是指數人保證同一個債務,而負連帶保證責任。共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應連帶負責,其數人相互間之關係,適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共同保證乃保證人間之連帶,並非與主債務人連帶,故其保證債務除具有從屬性之外,仍具有補充性,因此各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均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是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之責任。連帶保證屬特殊保證,按一般保證人之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債務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負履行責任,亦即保證債務是屬第二次責任,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但連帶保證則不然,連帶保證因具連帶債務之性質,債權人對於保證人及主債務人,可以任意先後選擇請求清償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而拒絕清償。雖民法就連帶保證無特殊規定,但實務及學說上均有承認

28F
Lydia 大三下 (2019/05/19)

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46條(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A)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B)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C)

 

29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26)
(D)選項原本也有,但已修法,因此為答案

32 下列關於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人得事先拋棄先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