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人得事先拋棄先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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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Wei 上岸繼續考 高三上 (2014/12/31)
第 74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先訴抗辯權 ) 第 74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 可主動拋棄 )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第 748 條: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 共同作保 等於自動拋棄 先訴抗辯權 ) (轉) 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債權人未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7F liontoheart 研二上 (2018/08/20)
共同保證(保證連帶)共同保證,是指數人保證同一個債務,而負連帶保證責任。共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應連帶負責,其數人相互間之關係,適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共同保證乃保證人間之連帶,並非與主債務人連帶,故其保證債務除具有從屬性之外,仍具有補充性,因此各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均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連帶保證是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之責任。連帶保證屬特殊保證,按一般保證人之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債務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負履行責任,亦即保證債務是屬第二次責任,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但連帶保證則不然,連帶保證因具連帶債務之性質,債權人對於保證人及主債務人,可以任意先後選擇請求清償。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而拒絕清償。雖民法就連帶保證無特殊規定,但實務及學說上均有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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