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因繼承而取得者,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應如何處理?
(A)照價收買
(B)公開標售
(C)徵收
(D)沒收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1F
Hsuan 高三下 (2015/08/31)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2F
小彤 大三上 (2017/11/26)

土法17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32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因繼承而取得者,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