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8 條及相關規定,為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被害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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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onne(已上榜) 大四下 (2020/02/03)
(A)(B)(D)人口販運防治法第 28 條第 4 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口販運被害人得逕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其許可工作期間,不得逾停(居)留許可期間。 (C.....看完整詳解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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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8/11)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8 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 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 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 其臨時停(居)留許可。 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 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 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專 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申請永久居留之程序、應備文件、資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