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下列情事,何者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的規定,不得擔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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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lindawanju (2020/07/1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 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 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 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四、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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