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因出國,將其愛狗 A 託給好友乙照顧,乙帶 A 狗散步時疏忽未將狗綁好,致 A 狗咬傷路人丙。關於丙
所受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狗之所有權人,甲對丙自應負動物占有人責任
(B)乙非狗之所有權人,而是出於友誼照顧狗,乙對丙則不須負賠償責任
(C)狗本身即具危險,丙應自行注意,甲、乙對丙均不須負賠償責任
(D)乙既占有 A 狗,又未盡保管義務,乙對丙應負動物占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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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6), B(219), C(97), D(9833), E(0) #1608031
統計: A(1326), B(219), C(97), D(9833), E(0) #1608031
詳解 (共 5 筆)
#2285006
民法190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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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724
第940條(占有人之意義)---甲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第941條(間接占有人)---乙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第528條(委任之定義)---甲乙之間之法律關係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190條(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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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6991
1. 直接占有人: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者,不一定是所有人,而是指自身對於物可為直接管領之人。(民法第940條)
2. 間接占有人: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地上權、農育權、典權、質權、租賃、寄託等關係),由他人為其管理該物,而自身僅間接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
3. 占有輔助人:
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
如受僱人、學徒、家屬等等,皆屬占有輔助人。並非廣義之占有人。(民法第942條)
轉自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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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0832
誰做的事情 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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