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理由:A之房屋既經法院拍定,由得標人B取得權利移轉證書,B已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但因該房屋尚未點交,仍在A實力所支配下占有中,乃房屋所有權與占有狀態不一致,A將房屋門窗拆除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32 甲所有的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A得標後經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