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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701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7016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32 甲簽發一張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日民國 98 年 11月 11 日,見票後 1 個月付款之本票給乙, 乙將其背書轉讓給丙,丙又再背書轉讓給丁。丁於民國 99 年 5 月 20 日向甲為見票之提示,但被甲 拒絕見票簽名。丁在被拒絕見票後,可向何人行使本票權利?
(A)甲
(B)乙、丙
(C)甲、乙、丙
(D)不得向任何人行使本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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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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