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此本票為不完全空白授權票據,因為甲、乙均在本票上有簽名,故丙可請發票人甲補正發票日,否則不符合要式性而票據無效(參票據法第11條第1條) (C)此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所以發票人甲及背書人乙均得以此做為物之抗辯,對丙主張本票無效(同上)(D)此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所以發票人甲得對丙主張發票行為無效,但背書人乙之背書仍有效,因 為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參同法第61條第2項但書)
32 甲簽發本票一張,簽名並記載金額後交付給乙,乙未察知未記載發票日,背書轉讓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