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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甲簽發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本票 1 張交付受款人乙,發票日為 98 年 7 月 1 日,到期日為 98 年 10 月 1 日,X 為擔當付款人。乙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丁於 98 年 10 月 3 日向發票人甲提示請求支付票款遭甲拒絕,丁遂於 98 年 10 月 5 日向擔當付款人 X 提示請求付款,被拒絕後於翌日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並對甲、乙追索。試問甲、乙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A)甲、乙對丁均無抗辯事由
(B)甲、乙對丁均有抗辯事由
(C)甲對丁有抗辯事由,乙對丁無抗辯事由
(D)甲對丁無抗辯事由,乙對丁有抗辯事由


答案:D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4/12)
1、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執票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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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8)
第 124 條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 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 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 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


第 69 條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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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Akira 大三下 (2023/09/24)
甲是發票人,發票人3年,所以對丁沒有抗辯事由
乙是執票人前~手,超過提示期限
(以上個人猜測)

32 甲簽發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本票 1 張交付受款人乙,發票日為 98 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