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被徵收之原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幾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
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A) 10 日
(B) 15 日
(C) 30 日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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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 C(2), D(0), E(0) #912011
統計: A(33), B(3), C(2), D(0), E(0) #912011
詳解 (共 1 筆)
#1591082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9 條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
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
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
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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