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被徵收之原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幾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 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A) 10 日
(B) 15 日
(C) 30 日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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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 C(2), D(0), E(0) #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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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082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9 條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

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

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

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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