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題 : 民法物權第824條第6項明文,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32 AB 土地相鄰,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