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銓敘部(B)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 第 87 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第 2 條總處掌理下列事項:一、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議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之綜合規劃。二、行政院所屬機...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銓敘部(B)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 第 87 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第 2 條總處掌理下列事項:一、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議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之綜合規劃。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機構設置、人事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人事資訊系統之研析、規劃及推動。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與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動。四、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執行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八、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研究建議與保險、資遣、福利之規劃及執行。十、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由上述可以判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任免一事僅審核權(D)(A)行政院僅有立行政院組職法之權限(請參考憲法行政院部分53-61條)(B)立法院雖有立法權限,但若是有考試院的選項存在,優先選考試院。中華民國憲法 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法規引用網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中華民國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00023
32.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由那一機關訂定發布? (A)行政院 (B)立法院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