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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2.和解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各自讓步,對於爭議的解決方式達成共識。一般最常見的便是 民法上的和解與民事訴訟法上的和解,兩者的目的皆在於息訟止爭,但「效力有別」。下列 有關兩種和解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前者有既判力,但無執行力
(B)後者有既判力,亦有執行力
(C)前者無公權力,但有公信力
(D)後者有公權力,亦有公信力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jenny 國一上 (2015/05/03)
民事訴訟法之和解,係指於受訴法院或受命、受託法官前雙方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同時以終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之契約,又稱為「審判上之和解」,程序上須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之。而訴訟上和解之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1](即有既判力),當事人不能再加以爭執;且和解筆錄得為執行名義[2],有給付條款之部分,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即有執行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我要當老師 高二下 (2016/03/25)
一般認為既判力是指確定判決對訴訟標的之判斷對法院和當事人產生的強制性通用力,是確定判決所產生的效力之一。所謂確定判決,在我國被稱為生效判決,是指不能通過上訴而取消或變更的法院判決。判決一旦確定就會產生既判力、執行力以及形成力,而既判力在有關判決的理論體系中處於最為核心的地位,又被稱為實體的確定力或實質的確定力。

32.和解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各自讓步,對於爭議的解決方式達成共識。一般最常見的便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