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對於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申請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B)申請過戶者, 應先將當期費額及欠費繳清。
(C)申請換(補)發牌照者,應先將當期費額及欠費繳清。
(D)因故溢繳應退費 時,可按日計算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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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6), C(87), D(23), E(0) #3310484

詳解 (共 1 筆)

#6350749
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徵收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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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車所有人申請牌照,辦理過戶或其他異動者,其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規定如下:
一、申請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二、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
三、申請換(補)發牌照變更登記者,應繳清其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四、因故停駛者,應辦妥報停手續,並將欠繳費額繳清至申辦報停前一日止,如已繳足當季(年)費額者,其溢繳部分,可按日計算退費;復駛時,自復駛登記日起徵。
五、車輛失竊、報廢、繳銷、註銷牌照或受吊銷牌照處分者,應將欠繳費額繳清至車輛失竊、申辦登記、逕行註銷前一日止,如已繳足當季(年)費額者,其溢繳部分,可按日計算退費。但因逾期未換領號牌註銷者,其費額計徵至換牌截止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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