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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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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關於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
(B)在公眾得出入之旅館中,租 1 房間供人聚賭,得成立本罪
(C)所謂賭博係指輸贏是決定於偶然的事實
(D)當場賭博的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會員制賭博網站之簽賭,得成立本罪
(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
108 年 - 108 中央警察大學_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_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水上警察學系:刑法與刑事訴訟法#76171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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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困難
0.137
討論
私人筆記( 2 )
查看全部7則討論
5F
醫生
大一上 (2022/09/17)
第 266 條
在
公共場所
或
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
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檢舉
6F
chen
大四上 (2022/12/15)
是不是修法了..?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檢舉
7F
努力
幼兒園下 (2023/07/10)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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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關於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