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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同一事件經行政主管長官已為懲處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作 成懲戒處分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A)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B)後懲戒處分失 其效力
(C)執行較重之處分
(D)執行較輕之處分〔95 行警〕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Chun-Chieh Lu 高一上 (2011/02/22)
考績法上的懲處,實質上亦與懲戒處分相當,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對於同一事件,若重覆處罰,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同一事件經.....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謝佳容 高三上 (2011/03/06)
是因為要尊重司法機關的判決吧?
6F
Chun-Chieh Lu 高一上 (2011/03/07)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常被簡稱為公懲會,屬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公懲會掌理懲戒權,負責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為懲戒處分。其職掌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規定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凡遇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官事務官,統由本會依法審議。

故其所作之懲戒比起行政機關之懲處較有專業性及法定性,針對「同一事件」仍以懲戒為主。
7F
龜龜 高一上 (2013/07/28)



同一事件經行政主管長官已為懲處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作成懲戒處分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A) 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B) 後懲戒處分失 其效力

(C) 執行較重之處分

(D) 執行較輕之處分〔95 行警〕

 

~解析 :

 

「懲戒」與「懲處」之「比較」=「懲戒處分」( 司法懲戒 ) 與「懲處處分 ( 行政懲處 、行政處分、考績處分 )」之「區別」:

 

一、「懲戒」與「懲處」之「意義」:

(一)「懲戒」與「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廣義」來說二者均具有「刑罰」的「屬性」、「性質」】。

(二)「懲戒」與「懲處」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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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同一事件經行政主管長官已為懲處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作 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