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檢察官行使追訴權,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向法院起訴,稱為: (A)告訴 ..-阿摩線上測驗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12/27)
行刑權 追訴權40←─死、無期或10.1─→3030←───3~9.9───→2015←───1~2.9───→107←─────0.9─────→57←────罰金或拘役───→57+收沒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 查看完整內容 |
2F Kenny Tsai 高三下 (2017/03/23)
公訴是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程序,通常是有公訴權力的司法機構或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指控某人犯罪的刑事公訴。也有民事公訴等。但實際上法律並無此名詞,僅有非告訴乃論罪。 公訴與自訴是訴訟主體的不同(檢方提出公訴,被害人提出自訴),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訴訟程序的不同,公訴不等於非告訴乃論,自訴不等於告訴乃論。所以只有「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公訴罪」與「自訴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