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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解釋,各級學校依校規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係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侵犯?
(A)人身自由權
(B)平等權
(C)受教育權
(D)工作權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CYH 高三上 (2020/12/0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參考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32.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解釋,各級學校依校規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