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的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在知悉..-阿摩線上測驗
1F 陳奕瑄 大一上 (2014/05/25)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 49 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 查看完整內容 |
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7/03/01)
原本題目: 17.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在知悉兒童有遭受傷害之情形,應於多少時間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A)12 小時內 (B)24 小時內 (C)48 小時內 (D)72 小時內 修改成為 17.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的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在知悉兒童有遭受傷害之情形,應於多少時間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A)12 小時內 (B)24 小時內 (C)48 小時內 (D)72 小時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