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民法§988: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不符合要件結婚)。
二、違反第983條規定(近親結婚)。
三、違反第985條規定(重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結婚,不在此限。
3224甲夫與乙妻離婚後,乙與甲之父丙結婚,乙、丙之婚姻效力如何? (A)有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