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民教育法 行政院通過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第 3802 次院會決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 第 31 條 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 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 學校有合併或停辦之情形者,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接管學生學籍資料。 前二項之學籍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國中小學的學籍資料,應切實紀錄,並保存多久? (A)10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