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有關指定制裁名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指定制裁名單前,必須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B)我國決議指定為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C)資恐防制審議會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資恐防制審議會決議
(D)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所指定者之除名,非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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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100), C(37), D(110), E(0) #3228334
統計: A(326), B(100), C(37), D(110), E(0) #3228334
詳解 (共 2 筆)
#6434078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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