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A)噪音作業(..-阿摩線上測驗
猛烈社長 大四下 (2024/06/1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作業;其作業名稱,如附表一。 二、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及第三類事業: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及其附表所定之事業。 三、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8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 檢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