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消防機關基於救災需要,得進行民力調度、運用及處置,有關調度運用及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接受服勤致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
(B)受消防主管機關調度及運用車輛之事業機構,得請求補償,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標準給付
(C)調度運用之車輛遭受毀損,消防主管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時,應按時價並參酌已使用時間 折舊後,給付毀損補償金
(D)因傷致重度身心障礙者,給與 38 個基數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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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3), C(14), D(270), E(0) #3254489
統計: A(13), B(13), C(14), D(270), E(0) #3254489
詳解 (共 2 筆)
#6235631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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