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負責北部與花蓮縣機動警力。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維護經濟部之國營事業機構、核能廠、科學園區安全等。
112年起陸續為關鍵基礎設施維護、水庫、發電廠、高壓電廠等。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負責中央財政部機關安全及協助海關等勤務。
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負責中部地區機動警力。
保安警察第五總隊:負責南部地區與台東縣機動警力。
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總統副總統、五院等警衛勤務與官員保護。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負責臺灣銀行各分行、國家公園的警察等業務。
15 下列何者警察機關係執行警察法第 5 條第 1 款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