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公共安全、秩序維護與危害防止任務不再專由形式的警察組織行使,其他機關依據職..-阿摩線上測驗
逆風高飛211758 國三上 (2024/08/12): 21 公共安全、秩序維護與危害防止任務不再專由形式的警察組織行使,其他機關依據職權法規分別行使命令強制權力,此為何者警政發展?
二次世界大戰後,有別於傳統德國、日本的警察權的集中化,各國逐漸開始盛行脫離警察國家及警察權分散的趨勢,隨時代進步,各行政機關的分工也越細膩,將警察權分散給其他的專業的行政機關各別行使。
如同警察法第九條第七項,已回歸各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業管之部分 一、衛生事項-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政府。 二、消防及救災業務移撥-內政部消防署。 三、營業事項-經濟部及各地方政府。 四、建築事項-內政部營建署。 五、市容整理事項-各地方政府。 六、戶警分立,惟仍執行勤區查察之勤務。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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