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 X 年應進行勘查、評估,檢..-阿摩線上測驗
小紀 大二下 (2024/06/18): 災害防救法 第 6 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第 7 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二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公共事業每二年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每二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發生狀況、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 檢舉 | ||
棠次郎 高三下 (2024/08/26):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二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公共事業每二年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每二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發生狀況、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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