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警方查獲 16 歲少年甲,以竊得機車為作案工具四處行搶,並以現行犯逮捕之。..-阿摩線上測驗
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6/26): 依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之事件,等候前項陪同之人到場之時間不予計入,並應釋明其事由。但等候時間合計不得逾四小時。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1 條第二項 | 檢舉 | ||
金土豆 大二上 (2024/09/01): 絕對刑事案件:少年犯案有下列情形,法官就應移送檢察官處理,而不以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1、觸犯重罪:
滿 14 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之少年,觸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例如:殺人罪)者。 2、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 20 歲:
少年在未滿 18 歲時犯罪,但法院收受案件(繫屬)處理中, 少年已滿 20 歲者,即應移送由檢察官偵查,按刑事程序進行,而非依上述保護程序進行。 (A)搶奪罪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檢舉 | ||
smallwhite627 大三上 (2024/09/06): (A) 由於甲所犯之罪為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搶奪罪,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及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移送該管地方法院
少年事件處理法27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B) 由於甲係遭警察機關以現行犯逮捕,為保障未成年人之權利,無論是否有合法通知、亦無論有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在甲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前, 均不得詢問甲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C) 依法應於 24 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庭)之事件,等候甲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 之人或其他適當陪同之人到場之時間不予計入,惟應釋明其事由。但等候時間合計不得逾 4 小時
(D) 警方應先對甲進行人別確認,其次進行告知義務,之後始得進行本案之詢問;詢問甲原則上不 得於夜間為之,但若於日間已開始詢問者,得繼續至夜間
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休息時間。
詢問或訊問少年,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急迫之情形。
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三、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立即詢問或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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