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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警察甲為查緝運送走私菸,擅自裝置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於乙停放其家門前路邊之貨車下方底 盤,用以接收乙之貨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並記錄下來。根據我國 法院之見解,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雖然 GPS 位置訊息是零散且多數訊息是「公共場所」的位置資訊,但大法官與法院認為,將 GPS 所得的所有位置資訊一起觀察後,能夠相當程度了解被跟監人之生活隱私,故 GPS 偵查 所獲得的位置資訊構成「非公開之活動」
(B)運用 GPS 偵查之目的,乃在於蒐集人民「非公開」的位置資訊,透過拼湊大量位置資訊可以 描繪出被監控人民之生活軌跡,故已經侵害「隱私權」,所以該偵查行為之性質為「強制處分」
(C)最高法院認為,「無故」指的是「無法律上正當理由」,行為的目的就算正當不等於「有故」; 再加上現行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當作 GPS 偵查的法律依據,所以警察裝設 GPS 偵查犯罪並未具 有法律上正當理由
(D)目前法院實務上認為員警在私人車輛裝上 GPS 偵查犯罪,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的「竊 錄罪」,但因為警察係為偵查犯罪之故,而可以主張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之依法令之行為而阻 卻違法,其行為不罰
犯罪偵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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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 - 113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犯罪偵查學#12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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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警察甲為查緝運送走私菸,擅自裝置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於乙停放其家門前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