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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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焦慮國考生 大二下 (2024/07/20)
112憲判1 (一)所涉規定:與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客體不同
1.本號判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下稱系爭規定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2.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範「存在規約」之情形,反之,後段則規範「不存在規約」之情形,本號判決與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客體不同,故本號判決並未變更釋字第728號解釋之見解。 可惡,記混了
也沒注意到題目的合憲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