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98號解釋是由台灣憲法法院於2004年作出的,主要涉及社會福利機構是否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問題。該解釋的核心內容包括:1. **憲法保障**:憲法法院認為,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權利,這包括社會福利機構在提供福利服務過程中應受到適當的支持與保障。2. **免徵使用牌照稅**:針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經營,憲法法院認為,對於那些以公益為目的的機構,徵收使用牌照稅會違反憲法中關於保障基本生活權利的精神。因此,應該考慮免除這些機構的使用牌照稅,以促進其公益性工作。3. **推動法制改進**:該解釋促使相關部門重新檢視和修訂稅收政策,以保障社會福利機構能夠專注於其公益使命,而不必承擔額外的稅收負擔。釋字798號解釋對於社會福利機構的稅收政策進行了重要的釐清,強調了保障公益機構運作的必要性,並促進了政策的改進。
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8 號解釋,財政部以令函限制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之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