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2甲男與乙女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公開結婚,但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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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Feeding Time 研一上 (2017/11/30)
考題為 :甲 乙於民國88年結婚,所以適用舊法(儀式婚),婚姻有效。 故同年 甲再與丙結婚為重婚,故婚姻無效。改為登記制是 97 年5月23日起適用。 修法前:民法 第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修法後: 96年05月23日修正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