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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72甲男與乙女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公開結婚,但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八十八年五月五日甲再與丙女結婚。請問甲丙間之婚姻效力如何?
(A)有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無效


答案:D
難度: 適中
1F
胡愛晏 大二下 (2015/05/31)
現在改了囉,未登記就是無效,前婚跟本不成立,
後婚有登記才是唯一生效的那個,怎會又「得撤銷」?此時只能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
2F
Feeding Time 研一上 (2017/11/30)

考題為 :甲 乙於民國88年結婚,所以適用舊法(儀式婚),婚姻有效。

故同年 甲再與丙結婚為重婚,故婚姻無效。改為登記制是 97 年5月23日起適用

修法:民法 第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修法96年05月23日修正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3272甲男與乙女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公開結婚,但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