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總統一旦發布緊急命令,應送交立法院的那一個組織審查後, 再提交立法院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A)對應的常設委員會
(B)程序委員會
(C)黨團協商會議
(D)全院委員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2), B(507), C(45), D(1050), E(0) #3274289

詳解 (共 3 筆)

#6161425

※緊急命令的發布及追認程序:


1.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立法院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表決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第1項)。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第2項)。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3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7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1項規定處理(第3項)。」。


3.立法院僅得就緊急命令當否為決議,並得為部分追認 釋字543號解釋理由書中指出:「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認部分內容雖有不當,然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之整體應變措施尚無影響而有必要之情形時,得為部分追認」。

 

資料來源:緊急狀態法制-國會立法與緊急命令的選擇

 

※我國立法委員會分為8個常設委員會及4個特種委員會,分述如下:

 

1.常設委員會:負責審查各領域的政策法規,包括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在8個常設委員會各選舉出2名召委(召集委員=委員會主席)後,輪流擔任委員會主席,並決定各委員會中議案們的審查順序。

 

2.特種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  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行政部門)

程序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為安排院會議程: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常設)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74)。

62
1
#6396717
18 依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總統一旦發布緊急命令,應送交立法院的那一個組織審查後, 再提交立法院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A) 對應的常設委員會-->8會
(B) 程序委員會-->決定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
(C) 黨團協商會議
(D) 全院委員會
ㅤㅤ
 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每週二、五舉行,必要時經院會決議,可以增減會次,或由黨團協商合併若干日為1次會議。每次院會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每次院會須有委員總額1/3出席始得開會。 
立法院分設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8個委員會及紀律、程序、修憲、經費稽核等4個特種委員會處理院內特定事項。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外,由召集委員召集,或經委員會1/3以上之委員,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召集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15日內定期召集會議。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可依法召開秘密會議。 
常設委員會審查院會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各委員會至少13位委員,最多不得超過15位。委員會置召集委員2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之。此外,還有由全體委員組成的全院委員會(舊版有關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之文字刪除),行使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任命同意權,審查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審查罷免或彈劾總統或副總統案,審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或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舉行之。委員會會議須有1/3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不足3人時不得議決。
6810fadb3d97b.jpg
16
0
#6362031
  同法第15條 純純的法條題~_~

(共 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45535
未解鎖
(必考)★★★★政治學概要#12118...
(共 4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