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總統一旦發布緊急命令,應送交立法院的那一個組織審查後,
再提交立法院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A)對應的常設委員會
(B)程序委員會
(C)黨團協商會議
(D)全院委員會
統計: A(122), B(507), C(45), D(1050), E(0) #3274289
詳解 (共 3 筆)
※緊急命令的發布及追認程序:
1.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立法院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表決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第1項)。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第2項)。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3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7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1項規定處理(第3項)。」。
3.立法院僅得就緊急命令當否為決議,並得為部分追認 釋字543號解釋理由書中指出:「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認部分內容雖有不當,然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之整體應變措施尚無影響而有必要之情形時,得為部分追認」。
資料來源:緊急狀態法制-國會立法與緊急命令的選擇
※我國立法委員會分為8個常設委員會及4個特種委員會,分述如下:
1.常設委員會:負責審查各領域的政策法規,包括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在8個常設委員會各選舉出2名召委(召集委員=委員會主席)後,輪流擔任委員會主席,並決定各委員會中議案們的審查順序。
2.特種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 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行政部門)。
※程序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為安排院會議程: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常設)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