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依據「教師法」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之「義務」? (A)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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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Queenie2018考上 大二下 (2016/12/27)
教師法的權利中提到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負有義務: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以此題的敘寫方式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與學術交流活動」--應是從權利中提出,因此此為教師的權利。 |
10F rabbittsai270 大二下 (2017/03/09)
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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