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對於公司股份轉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B)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三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C)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D)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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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230), C(104), D(131), E(0) #1513677

詳解 (共 4 筆)

#2240130
公司法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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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三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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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公司法第163條

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C) (D)

公司法第164條

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

公司法第165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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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1007

公司法163條

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
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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