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甲向乙購買一輛腳踏車,關於買受人與出賣人之給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對於乙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
(B)甲對乙有受領買賣標的物之義務
(C)乙有交付買賣標的物於甲之義務
(D)乙對於甲有受領買賣價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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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316), C(70), D(876), E(0) #3460397
統計: A(137), B(316), C(70), D(876), E(0) #3460397
詳解 (共 4 筆)
#6486260
賣的人也可以選擇不拿錢~
買受人之給付義務:
- 支付價金:: 買受人應依約定支付價金給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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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領標的物:: 買受人應受領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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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之給付義務:
- 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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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轉所有權:: 出賣人應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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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標的物之權利無缺::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對標的物不得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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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標的物之瑕疵:: 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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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1394
甲向乙購買一輛腳踏車,關於買受人與出賣人之給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對於乙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
- 依民法第 367 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 甲是買受人,當然有付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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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67 條 買受人(甲)對於出賣人(乙),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
(B) 甲對乙有受領買賣標的物之義務✔️
- 同樣依民法第 367 條規定,買受人除了付錢外,還有受領標的物(把腳踏車收下)的義務。
- 若買受人無故拒絕受領,即構成義務之違反(不僅是債權人受領遲延,同時也是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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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有交付買賣標的物於甲之義務✔️
- 依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乙),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 乙是出賣人,必須把腳踏車交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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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48 條 1 物之出賣人(乙),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2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
(D) 乙對於甲有受領買賣價金之義務❌
在債之關係中,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給付(這裡指乙收錢),原則上僅有「受領權」而無「受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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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賣方)是價金的債權人,他有權利要求甲付錢,但他並沒有「受領價金」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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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拒絕收錢,法律上的效果是乙構成「受領遲延」(民法第 234 條),甲的責任會減輕(例如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但乙並不會因此構成違約責任(因為收錢是權利,非義務)。
民法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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