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是第3級中央行政機關,
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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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要以法律定之,不能用規程,規程是行政命令中的法規命令。
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處
其它=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33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總則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人員於執行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