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阿摩線上測驗
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2)
(A)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其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依1069,正確。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B)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不待生父生母約定即改從父姓 依據1059之規定,應區分討論: 子女未成年:由父母書面約定變更。 子女已成年:得自行決定變更為母姓或父姓。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C)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生母得向生父請求分擔過去已支付之扶養費→正確 因經認領後,效力及於出生時,又依1114之... 查看完整內容 |
3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31)
A. 民法 第 1069 條 (認領之效力(二)-溯及效力)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B. 民法 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之姓) 1.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2.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D. 民法 第 1069-1 條 (認領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準用規定) 非婚生... 查看完整內容 |